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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就业及劳工法

    为了解加拿大的就业和劳工法,有必要了解一下加拿大联邦政府与加拿大十个省份和三个地区政府在宪法下的分权制。

    劳工和就业事务原则上属于各省和地区的司法管辖范围,但联邦政府对于具有全国性、国际性或跨省性的某些行业具有管辖权,此类行业包括银行、航空运输、石油管道、电话通讯系统、电视和跨省公路运输。其它有关劳工和就业问题则属各省的司法管辖范围。故而,绝大多数加拿大雇主都必须遵循其业务所在省份的就业标准,劳工关系和其它涉及就业的法律规定。

        无论某公司属于一省或联邦管辖范围,无论该公司在加拿大何地从事业务,有关雇主都应该了解各类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如:就业标准法律、人权法律、联邦和各省隐私保护法律、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劳工待遇法律、劳工关系法律。

    以上所提到的法律只是最基本的法律。根据上述法律所建立的各种法规对雇主和雇员的众多权力和责任都有具体规定,例如,关于就业标准、职业健康和工地安全就有详细的法规,从而使有关法律中关于责任的规定更为细化。在具体考虑某一劳工和就业问题时,应注意是否其它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除以上法定责任之外,加拿大属于普通法省份的雇主还要必须遵循普通法方面涉及雇主的责任,而在魁北克则要遵循魁北克民法的规定。在众多责任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无特殊原由解雇雇员时,应按规定提前合理通知。

 

1. 雇主对雇员的法定责任  

    通常,雇主所遵循的具体法定责任取决于其所在省份的法律规定。故而处理具体问题时应考虑有关省份的相关法律。   

1.1 就业标准法例

    加拿大的就业标准法列出了就业的最基本条件,联邦和各省和地区的法律都有具体规定。雇主和雇员不能够通过合同改动此类最基本条件,但可通过合同列出比有关法律规定对雇员更有利的条件,故而,如果某一文件中列出的就业条件劣于就业标准法规定的对雇员的条件,则该合同无效。

    就业标准法案通常列出解约通知、工资、工作时间、加班费、公众假日、带薪休假、各类事病假等有关规定。但就业标准法规中也对特定雇员有不少例外规定,例如对经理和专业人员均有例外规定。

1.1.1 解职

    在加拿大多数省份,均有法律对解职时的通知有基本规定,要求据此提前通知或以支付现金替代通知。如系大规模解职(如 50人以上),还有特殊规定。在一些省份,除以上规定之外,还要求在特定情形中发解职费。

    如果发生“不公正解职”情形,雇员并非因正当原因被解职,经有关部门或法院决定,可能恢复解职雇员职位,或支付赔偿金。

1.1.2 最低工资

    各省对于雇员最低工资的规定有所不同。尽管在某些法域有关的执行细则中对某些特定工作和特定的雇员也有较低的最低工资规定。就业标准法案中对于对雇员的支付方式,以及应提供给雇员的档案纪录,保存工资支付的文件等,也有具体规定。  

1.1.3 休假与假日

    加拿大绝大多数省份均规定,雇员在受雇头五年每年至少享受两周带薪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应等于其年薪至少 4%。随着工龄增加,最少每年可带薪休假三周,其间工资为年薪的 6%。此外,根据各省不同规定,雇员还可享受每年 6  10天的法定假日。如在假日加班,则假日工资为正常工资的 150%

 

1.2 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

    按照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雇主和雇员均有责任减少工作场地事故的风险。无论在任何省份雇主都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保证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在一些省份,按法律规定,需要保护工作场地之中或其周边特定人群的健康和安全,无论他们是否为雇员。

    除了保护雇员的一般性责任之外,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对雇主有大量详细规定,促使其保证工作场地的安全。有些责任限于特殊行业,还有一些责任则涉及工作场地上可能存在的特殊危险,包括有毒有害物质或设备的使用。

    加拿大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为推进工作场地的安全而赋予雇员以某些权力。例如,雇员有权从雇主处了解到工作场地所存在的危险,并有权在合理认定存在危险时拒绝工作。尽管在各省拒绝工作的权力要经过特定程序才能行使,但雇主不能就雇员合理行使法定权力拒绝工作而处分雇员。

    雇员还有权利参与安全工作场地的设立并参与解决卫生和健康方面的问题。按有关法律,可建立某种形式的联合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有关法律中对于此类委员会的设立有具体规定,包括其规模和召开会议的次数。通常联合健康和安全委员会每月或每季度开会一次,商讨工作场地中健康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并为了工人健康和卫生利益向雇主提出建议。

1.2.1 执法

    在加拿大各个省份,政府部门负责健康和安全的官员负责监督执行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有关政府人员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可对违法事件进行调查,可受雇员或雇主要求在工作现场进行调查,或可不经通知而在工作现场进行调查。

    如发现雇主未执行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有关官员有相当大的权力下令雇主纠正。调查官员可要求必须在特定时间内纠正违法情况,也可发出“停工令”,并可下令将有害物质或设备从工作现场中移出。根据各省的具体程序规定,如对有关官员所发出的此类决定或命令不服,可向有关劳资关系委员会或行政部门予以申诉。

    加拿大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对于个人或公司违法有关法律的情况,还有刑事处罚的规定,据此课以罚款或判处囚禁。罚款最大额因省而不同,在有些省份可超越一百万加元。除以上规定之外,加拿大刑法已经修订对严重违反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的个人和公司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未能确保健康和安全构成刑事犯罪的的雇主及其代表可能进行刑事方面的制裁。

 

1.3 职工福利法规

    在加拿大的所有省区,均对因工作而产生伤病有一免责保险计划,要求雇主强制参与执行。根据此类保险计划,如果工人在工作时产生伤病,则在特定情况下,可对其经济或非经济方面的损失进行补偿。

    有关雇员如产生造成短期或长期残疾的伤病可领取保险金,并享受相关康复服务等,但不能就有关伤病对其雇主提出诉讼。

    加拿大各省区的劳工保险委员会对此保险计划进行管理,许多省区并设立劳工保险行政法庭,以对产生于福利要求和其它事由的纠纷进行裁决。对联邦管辖之下的雇员之保险通常在其所工作的省区内予以管理。

    大多数雇主按要求都应在有关的劳工保险委员会进行注册并缴纳保险费。在有些省区,属于低风险行业的雇主无需参加保险计划,尽管有关雇主可以选择参加。雇主对保险基金所交付的数额取决于其工作场地的工作类型。一般来说,如果工作场地出现事故的风险越大,则雇主需缴付的数额越高。在有些省份,劳工保险法律规定,如果某一雇主的保险纪录不佳,屡造投诉,则也可能需缴付较高数额,而具有良好纪录的雇主则可能享受减额的待遇。

    根据劳工保险法规,雇主负有其它额外责任。一般来说,有关法规要求雇主对于出现于工作场地的事故在规定期限内应予以报告。雇主还应和雇员进行合作以防止事故发生,并帮助受伤雇员恢复工作能力。在有些省份,劳工保险法律要求雇主在某一雇员可恢复其以前的或相当工作时应恢复其工作职位,即便雇员离职休养时间可能较长。

    此外,雇主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配合行政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和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类似,按劳工保险法律规定,检查人员有权进行工作场所审查以确保合规劳工保险义务,如有关个人或公司违法法律,也可能受到检控,交付罚金甚至判处囚禁。

  

1.4 劳工关系及集体谈判法规

    加拿大各省区的劳工关系法律规范工会的组成、认证和集体谈判。根据有关法律,工人有权组织工会,并由谈判代表代其与雇主进行谈判,而不受雇主的任何干扰。工会的组建要经过一认证程序,任何人不得采取措施影响该权力的行使。对集体谈判的过程也有详细规定,以保证集体谈判协议有机制可循。如果某一雇主在若干省份开展业务,则工会必须在雇主开展业务的各个省份均在劳工局进行认证。一般来说,各省的劳工关系法律规范工会会员和雇主的关系,同时,就集体谈判和纠纷解决也有一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加拿大各省均规定雇员有权参加工会,并参加工会的合法活动。因此,雇主不应因某一雇员参加工会和工会的活动而予以歧视。

 

1.4.1 baigong与关厂

    在集体谈判协议有效期限内进行baidong或雇主关厂均属非法行为。只有在集体谈判过期且强制性的协调未取得成果后,方可进行baigong或关闭厂房。

 

 2. 关于雇员的普通法义务

    除以上所归纳的法定责任之外,加拿大普通法省区的雇主还必须满足普通法之下其作为雇主的义务。所谓普通法,可称之为由法官所制订的一套法律规则,包括法官的决定和判例,而不包括议会所通过的法案或法规。如雇主和雇员之间未签定任何雇佣合同,则按照普通法的沿习,雇主和雇员之间应遵守某些条件和条款。普通法赋予雇主的义务之一是在中止就业之前应对雇员提供合理的事先通知,或以款项支付取代通知,除非有正当理由解雇。鉴于只在个别情况下存在解聘的合理理由(例如雇员偷盗或性骚扰等严重故意不当行为),故在加拿大无故解雇雇员通常需事先予以通知或以支付现金取代通知。根据法庭的判例,决定合理通知期限长短时应考虑的内容包括雇员的年龄,雇员受雇时间长短,雇员的职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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